◎欢迎参与讨论,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、交流您的观点。
本文目录导读:

在商业租赁领域,商贸城作为大型商业地产载体,因其集中性、综合性特点,吸引了众多商户入驻,在租赁过程中,因合同条款模糊、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,导致租赁时有发生,本文通过分析一则商贸城租赁案例,探讨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点及应对策略,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参考。
2023年,某市甲商贸城(以下简称“甲”)与乙商家(以下简称“乙”)签订《商铺租赁合同》,约定乙承租甲商贸城内A区某商铺,租赁期限为5年(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月1日),月租金为2万元,首期支付1年租金及保证金,合同中虽约定“租金根据市场行情每年调整一次”,但未明确调整的具体标准或程序,租赁期间,乙为适应市场需求,计划对商铺进行改造升级,但未提前书面通知甲,且改造后擅自改变商铺用途(如将原餐饮区改为零售区),甲多次要求乙恢复原状或支付改造补偿,乙以“合同未禁止改造”为由拒绝,双方由此产生,甲遂诉至。
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主要围绕三个层面:
租金调整的合法性与程序:
甲主张根据市场行情上涨,应按约定调整租金,但乙认为合同未明确调整标准,属于违约,且甲未提前书面通知,审理时,结合《民法典》第七百一十二条(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收取租金;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租赁物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)及合同约定“每年调整”,认定甲有权根据市场行情调整租金,但需遵循合理程序,即提前通知并协商,若协商不成可依法调整。
商铺改造的权限与责任:
乙擅自对商铺进行改造并改变用途,是否构成违约?认为,租赁合同通常约定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,乙未取得甲同意即改造并改变用途,违反了合同约定,应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责任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七百一十五条(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,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,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,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,出租人主张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,人民应予支持),乙的行为属于违约,需承担相应责任。
保证金的处理与返还:
乙在合同中支付了1年租金及保证金,租赁期间未按时支付租金且擅自改造,甲主张扣除保证金作为违约金,认为,保证金属于预付租金的担保,若承租人违约,出租人可扣除相应款项作为违约金,但需与实际损失相当,本案中
◎欢迎参与讨论,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、交流您的观点。